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事例(第二批),其间“某塑料制品厂诉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查封设备案”值得重视。
某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某塑料厂)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建立,经营规模为塑料制品来料加工、出售。2022年8月10日,河南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消防中心)在消防查看时发现,某塑料厂存在灭火器过期、线路未穿管、无烟雾报警器等消防危险和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遂下达《消防危险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歇业整改。同日,镇消防中心工作人员还在某塑料厂电表盒外部粘贴了封条。这以后该厂被逼停电、生产经营中止。该厂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恳求判定吊销上述《消防危险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镇消防中心中止查封行为。
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镇消防中心归于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的内设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由镇政府承当法令责任。涉案《消防危险责令改正通知书》名为责令改正,实为歇业整改,未给予某塑料厂自行改正的时机,也未奉告该厂享有陈说、申辩等权力,程序违背法令。考虑到该厂的确存在违背消防法规则的行为,一审判定承认涉案《消防危险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某塑料厂电表箱的行为违法,驳回某塑料厂的其他诉讼恳求。
该厂上诉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则,行政行为有施行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许没有根据等严重且显着违法景象,原告请求承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定承认无效。镇消防中心作为镇政府的内设组织并不具有相对应的法令主体资格,其要求企业歇业整改也缺少法令根据,构成严重且显着违法,故判定吊销一审判定,承认涉案《消防危险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电表箱的行为无效。